4S店在车交付前检查时的瑕疵处理记录未告知消费者 广州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4-18 15:23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隋岳、罗雅之、钟晨曦报道:今天(4月1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18)》,同时公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

在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中,莫某与广州松某公司、顺德世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该案涉及汽车经销商在交付前检查时对瑕疵进行处理的记录未告知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案中,莫某向广州松某公司购买奥迪轿车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顺德世某公司系品牌方授权经销商,亦为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货方。广州松某公司通过其渠道提取到案涉车辆并交付莫某。顺德世某公司对车辆进行交付前检查时,发现冷却液减少,遂进行了泵泵检测,并卸装蓄电池及更换辅助泵,后符合交付标准。

但顺德世某公司、广州松某公司并未告知莫某上述瑕疵处理记录情况。莫某遂以两公司欺诈骗取其购买案涉车辆为由,起诉请求两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决驳回莫某以两公司存在欺诈而退一赔三的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此案涉及到汽车经销商在交付前检查时的瑕疵处理记录未告知消费者,是否应据以认定为欺诈从而退一赔三的问题。

法官表示,经销商按行业规程对新车售前检查并对所发现问题进行的处理,如检查行为、检查内容以及对问题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均符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中的规定。且记录中的事项并不在《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的交付消费者时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内容之列,不应仅以经销商未告知该处理记录而认定为欺诈。

法官表示,近几年,此类案件数量增多,该案例有一定典型意义,可作为类案处理的参考。

编辑:智羊
数字报
4S店在车交付前检查时的瑕疵处理记录未告知消费者 广州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4-18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隋岳、罗雅之、钟晨曦报道:今天(4月1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18)》,同时公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

在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中,莫某与广州松某公司、顺德世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该案涉及汽车经销商在交付前检查时对瑕疵进行处理的记录未告知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案中,莫某向广州松某公司购买奥迪轿车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顺德世某公司系品牌方授权经销商,亦为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货方。广州松某公司通过其渠道提取到案涉车辆并交付莫某。顺德世某公司对车辆进行交付前检查时,发现冷却液减少,遂进行了泵泵检测,并卸装蓄电池及更换辅助泵,后符合交付标准。

但顺德世某公司、广州松某公司并未告知莫某上述瑕疵处理记录情况。莫某遂以两公司欺诈骗取其购买案涉车辆为由,起诉请求两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决驳回莫某以两公司存在欺诈而退一赔三的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此案涉及到汽车经销商在交付前检查时的瑕疵处理记录未告知消费者,是否应据以认定为欺诈从而退一赔三的问题。

法官表示,经销商按行业规程对新车售前检查并对所发现问题进行的处理,如检查行为、检查内容以及对问题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均符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中的规定。且记录中的事项并不在《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的交付消费者时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内容之列,不应仅以经销商未告知该处理记录而认定为欺诈。

法官表示,近几年,此类案件数量增多,该案例有一定典型意义,可作为类案处理的参考。

编辑:智羊
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