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聪颖 彭霞 刘娅
几杯酒下肚,暖的是肠胃,迷的却是心智!一名男子胆大包天,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在广州的公共场所竟然伸出“咸猪手”,强行猥亵一名女子……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6月12日)通报称,该院对这名男子以强制猥亵罪判刑五年。
2019年2月16日3时许,陈某松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酒吧附近停车场及周边,见年轻女子朱某独自在停车场附近,于是趁深夜从背后强行抱住朱某不放,见朱某反抗,他还压着她一起蹲下去,对朱某实施蹭、摸等猥亵行为,并意图将其抱上一辆白色面包车。
朱某挣扎开后,跑到一侧等待朋友,此时陈某松又过去纠缠朱某,后来路过的保安见状报警,并等待巡逻人员到现场。
随后,陈某松被公安人员抓获。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松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案发地点为酒吧门口停车场,属开放空间,且案发时周围有多名行人路过、围观,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决陈某松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表示,实践中,公众对于猥亵的认识往往不如强奸罪深刻。强制猥亵罪,指以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方式,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淫秽行为,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在被害人身体敏感部位抠摸、搂抱、吸吮、舌舔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起刑点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公共场所通常指人们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如广场、车站、码头、公共汽车站、电影院等,提醒广大女性同胞,要注意提高防范意识,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切勿忍气吞声,应拿起法律武器对不法行为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