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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强奸只判缓刑后留校察看,法院量刑和浙大处分轻了吗?

来源:金羊网 作者:李国辉 发表时间:2020-07-2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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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国辉

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起了网络热议。该处分决定显示,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浙江大学给予了其留校察看处分。

浙江大学官网截图

7月20日至今,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起了网络热议。该处分决定显示,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浙江大学给予了其留校察看处分。不少网友认为,浙江大学对一个法院判决强奸罪名成立的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理,实为不妥。

也有网友指向法院判决,质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是否属于量刑过轻?对此,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梁显军认为,我国刑法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在被网络公开的判决书中,努某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可以依此减轻量刑。

截至发稿前,浙江大学暂未对此事进一步回应。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多次拨打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 仅“留校察看”合适吗?

网友:会被误以为“犯罪成本低”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是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或因受到强烈关注,该网站页面目前已经无法打开。

而经网络传播的该处分决定显示:

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看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处分决定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该决定经网络大量传播后,引发了网友铺天盖地的热议。其中,认为学校的处罚太轻的看法占据了大多数。有网友接处分决定里的话表示“该生没异议,网友异议大了”;也有网友表示,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令人失望,已经被判处强奸罪名成立,却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会令学校丧失尊严;甚至有网友称,这一做法或许会让意图犯罪者认为犯罪成本很低。

但也有网友指出,该校作出的决定并未违背浙江大学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此前已有澎湃等新闻媒体查阅到,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应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仍有不少网友认为,哪怕学校作出的决定符合《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但仍不够合情理,“强奸”在全世界都属于重罪,对一个法院判决强奸罪名成立的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理,实为不妥。

羊城晚报记者多次拨打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据澎湃新闻报道称,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表示,7月20日浙江大学已经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 法院判处缓刑合理吗?

律师: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判缓刑

随着这一事件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也有网友指向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是否量刑过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努某某被判处强奸罪但却只获得了一年六个月的缓刑?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或因涉及受害者隐私等问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刑初140判决书并未在裁判文书网公示,但该刑事判决书的不完整版却仍在网络传播。

此为经网络传出的不完整版的判决书

据网络传播的该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称,努某某在被害人报警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对于“判决是否轻了”的问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梁显军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他表示,宣告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在努某某一案中,若根据流传出来的判决书中的描述,努某某在案发后具有“犯罪中止”、“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量刑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罚的40%-50%以上,故他认为,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的刑罚不足为奇。

编辑: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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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强奸只判缓刑后留校察看,法院量刑和浙大处分轻了吗?
金羊网  作者:李国辉  2020-07-21
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起了网络热议。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国辉

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起了网络热议。该处分决定显示,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浙江大学给予了其留校察看处分。

浙江大学官网截图

7月20日至今,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起了网络热议。该处分决定显示,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浙江大学给予了其留校察看处分。不少网友认为,浙江大学对一个法院判决强奸罪名成立的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理,实为不妥。

也有网友指向法院判决,质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是否属于量刑过轻?对此,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梁显军认为,我国刑法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在被网络公开的判决书中,努某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可以依此减轻量刑。

截至发稿前,浙江大学暂未对此事进一步回应。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多次拨打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 仅“留校察看”合适吗?

网友:会被误以为“犯罪成本低”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是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或因受到强烈关注,该网站页面目前已经无法打开。

而经网络传播的该处分决定显示:

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看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处分决定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该决定经网络大量传播后,引发了网友铺天盖地的热议。其中,认为学校的处罚太轻的看法占据了大多数。有网友接处分决定里的话表示“该生没异议,网友异议大了”;也有网友表示,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令人失望,已经被判处强奸罪名成立,却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会令学校丧失尊严;甚至有网友称,这一做法或许会让意图犯罪者认为犯罪成本很低。

但也有网友指出,该校作出的决定并未违背浙江大学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此前已有澎湃等新闻媒体查阅到,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应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仍有不少网友认为,哪怕学校作出的决定符合《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但仍不够合情理,“强奸”在全世界都属于重罪,对一个法院判决强奸罪名成立的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理,实为不妥。

羊城晚报记者多次拨打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据澎湃新闻报道称,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表示,7月20日浙江大学已经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 法院判处缓刑合理吗?

律师: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判缓刑

随着这一事件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也有网友指向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是否量刑过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努某某被判处强奸罪但却只获得了一年六个月的缓刑?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或因涉及受害者隐私等问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刑初140判决书并未在裁判文书网公示,但该刑事判决书的不完整版却仍在网络传播。

此为经网络传出的不完整版的判决书

据网络传播的该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称,努某某在被害人报警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对于“判决是否轻了”的问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梁显军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他表示,宣告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在努某某一案中,若根据流传出来的判决书中的描述,努某某在案发后具有“犯罪中止”、“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量刑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罚的40%-50%以上,故他认为,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的刑罚不足为奇。

编辑: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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