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住房和商品房须配置无障碍住房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深圳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都要配置无障碍住房、人行天桥要配建无障碍电梯。7月6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下称《条例》)将于9月起实施。
深圳早在2009年就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法制建设轨道。此次《条例》站在城市发展形态的视角,以通用理念为指导,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管理城市,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到“无障碍城市建设”。
“《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将立法适用范围扩大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让多元障碍群体更加广泛、公平地参与城市公共生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说。
根据《条例》,深圳市政府要组织编制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制定无障碍地方标准,健全完善无障碍设施和产品检测认证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群团组织则要组织开展无障碍相关培训。
在居住、出行等许多方面,《条例》都践行无障碍理念。
其中,规定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无障碍住房,并优先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不仅要求住建部门在公共住房选房清单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清单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销售平台和现场公示。
规定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等场所应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规定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未设置的公共停车场,9月1日起6个月内须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为加强信息无障碍,规定对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通讯网络、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等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和改造;明确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应为有需要者收看节目或者阅读提供便利。
《条例》还拓宽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规定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