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检察院通报“枉法不批捕强奸案嫌犯”核查情况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21-07-23 23:33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21-07-23
白云区检察院指出,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今天(7月23日)傍晚,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就近日网传该院“枉法不批准逮捕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的相关信息作出通报。

白云区检察院称,近日,针对网友广泛关注的“枉法不批准逮捕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等网络信息,该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发布《情况通报》并对该案进行核查。经核查通报如下:

一、关于该案办理情况

2021年2月25日,案件当事人钟某报警称其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同一男子强奸多次。同年3月5日侦查机关对“钟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同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经电话传唤后投案,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日,侦查机关向白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邝某某。4月8日,白云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邝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同日,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该案仍在继续侦查中。

二、关于该案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7月16日,案件当事人钟某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到白云区检察院信访,白云区检察院启动核查程序。经区纪委派驻院纪检监察组调查,没有发现原经办检察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经院检务督察部门核查,确定该案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依法依规;经白云区检察院另行指定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进行核查,认为该案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白云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23日将上述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理由书面答复信访人钟某。

三、关于该案核查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理由

白云区检察院经查明:2018年钟某与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互加微信好友。2020年12月5日,邝某某与钟某宵夜,后到钟某住处直至次日下午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13日下午,邝某某到钟某住处直至次日下午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11日夜间,邝某某去到钟某住处,数小时后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17日,邝某某到钟某住处,当晚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20日,双方在钟某住处签订《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之后钟某搬离原住处。2021年2月10日钟某通过微信将新住址告知邝某某,并要求邝某某购买饮料到其家中。2021年2月11日邝某某微信拉黑钟某,其后又再次添加为好友。 2021年2月24日,邝某某到钟某住处,给钟某人民币5500元。

白云区检察院指出,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1.2020年12月5日、12月13日、2021年1月11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钟某意愿,双方各执一词,钟某的指控无其他证据印证;

2.钟某提供的2021年1月17日录音,内容虽然反映钟某有口头表示不愿意与邝某某发生性关系,但也有邝某某让其外出呼吸新鲜空气、钟某让邝某某吹蜡烛、谈论蜡烛香味等内容,结合两人关系和录音内容难以认定邝某某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

3.钟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钟某指责邝某某对其实施强暴,邝某某回复后悔的内容,同时亦有钟某指责邝某某“看医生时没有一句话”“白嫖”“床上喊老婆穿上裤子跑没影”等内容,也有大量的日常聊天记录。此外,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二人曾因邝某某隐瞒婚育史等原因发生过争执。结合二人此前多次发生性关系的经历,从聊天记录上看,双方真实关系不明。

综上,白云区检察院核查认为,目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邝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四、关于网传“一杯奶茶就是性同意”等不当言论的核查情况

经白云区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7月16日原经办检察官接访钟某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进行全面、细致核查,并未发现原经办检察官有上述或类似不当言论。

白云区检察院最后表示,感谢广大网友对该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编辑: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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