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被性侵后第一时间报案 能提高案件认定成功率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柳卓楠 发表时间:2021-09-08 07:38
金羊网  作者:董柳、柳卓楠  2021-09-08
彭新林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不代表行为人一定不构成犯罪。

法律专家解读“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最新案情通报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柳卓楠

9月6日23时许,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最新进展。经依法审查,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几乎同时,济南警方通报称,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如何读懂司法机关案情通报背后蕴藏的意思?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涉性举报是不是都很难被司法机关认定?受害女性要想提高涉性举报的成功率,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法律专家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采访解读新闻、解答疑问。

“不批准逮捕”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检察机关几乎是在是否批捕的截止日期前最后一刻作出决定,说明作出结论比较审慎。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看完司法机关的通报后认为,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全案的证据,依法独立作出了判断,“司法的处理并没有被情绪或者舆论所左右”。

北京执业律师彭瑞萍也认为,检察机关顶住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没有对王某文批准逮捕。

如何理解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彭新林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不代表行为人一定不构成犯罪。就这个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被逮捕条件,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也就是认定了王某文的行为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其实就是指他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为何对王某文作出治安处罚?

如何理解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而公安机关又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

叶竹盛指出,王某文被警方决定治安拘留15天,这是一个顶格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彭瑞萍分析,一般猥亵与强制猥亵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强制。强制猥亵罪最重要的要素就是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而这也是区分是否构成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具体到该案中,彭瑞萍指出,检方认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可济南警方认为王某文存在猥亵行为,然后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

“虽然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但王某文还是存在猥亵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说,他猥亵的违法行为相对还算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公安机关给予了顶格15天的治安拘留。”彭新林说。

先前的网络举报“冤枉”了当事人吗?

检察机关对王某文不批准逮捕,是不是意味着先前的网络举报“冤枉”了王某文,王某文能否就此状告报案者名誉侵权并赢得官司?

彭新林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王某文,并不等于他就完全是冤枉的。从这个案件来看,他还存在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行为。即使阿里的女员工周某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事实有失实的地方或者不完全属实,但她有举报控告的正当权利,这不是一个侵权行为。但要强调的是,如果是借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并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彭新林说,如果阿里女员工周某在主观上并没有诬告陷害王某文的故意,那么,王某文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事发多日后的强奸报案为何难被认定?

彭新林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罪有三个要素,第一要认定是否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因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或者说是不能抗拒的手段,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如何认定性行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需要证据证明。那么,在事发多日之后才向司法机关告发强奸行为,确实会增加司法机关判断、甄别、认定的难度。因为事发多日后,证据往往没有保存或者证据灭失了,特别是在强奸案件中,取证本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上没有及时报案,这些很可能导致证据缺失。”彭新林说。

那如何才能提高涉性侵案件被认定的“成功率”?彭新林建议,首先,发现自己被性侵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其次,对于被侵害的女性来说,要有意识地搜集和保存证据,比如在性侵行为发生后,不要立即洗澡,以免身体上留存的生物学痕迹如精液、毛发等等证据被灭失。再次,如果发生暴力性侵,被侵害人可以去医院做人身检查,由医院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在性侵行为发生后,被侵害人如果与侵害人相互熟悉,可以采取一些技巧与对方沟通交流,让对方说出性侵事实,特别是说出性侵是在被侵害女性不愿意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要固定对方违背妇女意志这一证据”。

“性侵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是极大的伤害,被害人也可以选择向信任的家人、朋友叙述事实的发生情况,当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这些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彭新林说。

编辑: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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