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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益诊所 | 独生子和父母合买的房子,如何顺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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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海报设计:羊城晚报记者 陈倩

咨询人网友小陈:
十年前与父亲合力买房(首付各出一半,房贷本人承担),当时本人已婚。房产证写父子二人名字。
如今父母年迈,身体状况并不好。想了解一下,万一父母身故,这套房子的继承如何顺利进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本人是独生子,父母双方均有兄弟姐妹。
解答人:广州公证处办公室副主任 何思明
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就是说,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法定的亲属承受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如果小陈父母依然健在的话,是暂时不发生继承。所以小陈提的继承,需要在其父母去世后才进行。
此房是小陈父母、小陈夫妻的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也就是说,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而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就直接推定该人享有该项物权,其物权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规则。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小陈所说的情况来看,房屋虽然写了他和父亲的名字,推定为他和父亲为共同产权人,但是房屋是小陈父母婚后和小陈婚后取得,而且房贷中包含了夫妻婚后的收益。因此,这套房屋应该是小陈父母、小陈夫妻的共有财产。
房屋继承这两种情况要留意
财产继承与每一位合法继承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继承最怕“拖”。有的当事人认为,房产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自己是独生子女;或者房产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买房时是自己出的钱,在父母百年归老的时候,房屋自然归自己所有。甚至,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和父母是同一户口簿且共同居住,其他兄弟姐妹有的外嫁,有的迁移户口,自己才是唯一继承人。其实,这种的想法是忽略了继承中“继承人范围”以及可能牵涉的“转继承”“代为继承”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也就是说,男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夫妻在继承权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有两个继承顺序:
1.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而确立夫妻关系身份的男女双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很广。回到小陈的情况,作为独生子女,有两种情况要多加留意:
一是如果小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于小陈父母去世的话,继承人范围还相对少一些,仅有小陈一人。但是,如果小陈的父母没有在遗嘱或赠与中约定自己的财产只归小陈一人所有,那么小陈从父母那里继承所得的财产会转化为小陈夫妻共有财产。
二是如果小陈的父母去世后,小陈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房产证依然有小陈父亲的名字,小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后于小陈的父母去世,且没有放弃继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小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当继承小陈父母的遗产转给小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小陈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小陈的叔父、伯父、姑母;舅父、姨母享有转继承的权利。
建议公证遗嘱确保顺利继承房产
从小陈的家庭情况来看,为了顺利实现权利人的意愿,避免财富传承过程中“节外生枝”,如果小陈的父母健在且神志清醒的话,可以立遗嘱的方式确保顺利继承房产。
在遗嘱中,可以将个人去世后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在遗嘱的6种形式中,建议当事人选用公证遗嘱方式安排自己的遗产。主要因为以下3点:
第一,公证处和公证员拥有丰富的业务办理经验。遗嘱公证一直都是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公证员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法律工作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公证机构与公证员还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严谨的公证法律程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是保证遗嘱有效、具有公信力的重要条件。
第二,公证法律服务不断提质增效。近年来,广州公证处通过不断提升服务的温度和附加值,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体验,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需求。针对遗嘱公证业务,广州公证处推出温情遗嘱、遗嘱保管等延伸服务,并可根据老年人的需要为其定制个性化公证法律服务方案,助其安享晚年。此外,因遗嘱的设立到生效往往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某些情况的变化很可能促使立遗嘱人想要变更或撤销已经设立的遗嘱。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遗嘱自由,广州公证处通过提供上门办证和送证上门服务、简化办证申请材料、缩短办证时限,以确保立遗嘱人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需求能够得到及时响应。
第三,有利于实现家庭财富有序、和谐传承。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会为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解答疑问、纠正误区,既保障了当事人所立遗嘱不会因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而无效,又保障了当事人意愿的实现。除此之外,公证处还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老人对亲人的嘱托、期望保存下来,用温情的形式让亲人更加理解老人的意愿,助力家庭财富有序、和谐传承。(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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