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二十题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全过程”为尺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围绕着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先后从全面依法治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等角度,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旨在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各种政策主张,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支柱。科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方面提出的各种政治主张和理论观点,可以归结为一点,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注重从管理学的高度来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和人权在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特点,把民主、法治和人权的价值要求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和每一个过程中,体现了“全流程”“全覆盖”“无死角”的科学管理和治理理念。
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了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全过程”的法治化要求
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其中,以执政党文件的方式正式确认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随后又通过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写入了宪法,至此,“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必须一体遵循的最重要的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在总结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并且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如果从法治作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治理流程角度来看,“新的十六字方针”从管理学的意义上来看,是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所有的法治要素和法治运行环节都纳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全面”首先体现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以“全过程”法治要素来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基础和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民主提供了治国理政的“全过程”治理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这就从科学管理学的角度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如何运用好民主这种公共决策机制提供了根本性的方向指引。
民主这种价值从古希腊就已经形成了,解决的是公共决策的正当性问题,即公共决策应当由社会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来决定相对更为理性和有序。而人民民主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的民主主体应当是“人民”,即便是多数决定原则,此中的“多数”构成也应当具有人民性。因此,“人民民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本质。但“人民民主”只是关注了社会主义民主自身的“正当性”,而没有从制度上真正解决民主的“有效性”。人民民主在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活动的特点,只是部分领域适用了民主手段,而其他领域应当采用民主形式来决策的却没有采取,这样的民主,尽管是人民民主性质的,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也无法发挥出民主自身最大的治理功能和效率。
所以,即便是人民民主,也应当渗透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具体说对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民主载体的社会主义民主来说,“全过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要求首先表现为“全周期”,也就是说,民主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应当充分体现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始终。就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人民民主原则应当是连贯性的,自始至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
因此,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活动,离不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保障。人民必须要有权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形成、运行和变更的全过程,在一切有公共权力存在的地方,作为人民民主的民主主体,“人民”必须始终在场。所以说,只有“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保证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活动始终能够贯彻人民民主原则,确保治理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全过程人权保障”是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历史源头和发展目标上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人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上述关于人权的重要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权保护的重视是贯穿于党的百年奋斗的“全过程”,作为一项重要事业,人权保障事业一直伴随着我们党百年的奋斗历程,这就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历史源头和发展目标上确立了“全过程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理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人权保护始终是一项重要的治理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在人权保障领域的“全过程”特征。也就是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打下了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我们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权法治保障,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我们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大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质量。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我们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我们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提供了中国方案。
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事业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全过程”特征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活动科学性、有效性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治理要求,只有突出强调“全过程”的治理要求,民主、法治和人权才能充分发挥自身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最大价值功能,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