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坚守法律底线 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当前,网信事业蓬勃发展,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理念、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立法机关做出精准、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需要时间,要使互联网既能快速发展,又能利国利民,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尤其要坚守法律底线。
江必新
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坚守互联网法律底线的意义和价值
底线即最低限度、临界值。底线思维是一种管控风险、应对危机的思维方式。守住底线,即将风险和危机控制在可以掌控的范围内,其目标在于推动矛盾向其对立面转化,达到好的结果。法律底线是一经触碰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是行为主体自我约束的底线,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守法律底线要求互联网主体严守基本的法律原则。
对于非公共权力机关的组织和个人来说,法律规范不仅难记,而且难于遍睹。而绝大多数人没实施过违法侵权,也未受到过法律制裁,原因在于他们知晓并遵守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底线。尽管互联网主体不一定知晓所有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范,但如果他们知晓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底线,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实施违法侵权行为。
2021年10月16日,在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街头,工作人员向一位市民宣讲网络安全和防范网络诈骗的知识。
互联网虽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史,但当下仍有大量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机关难以立即对这些新领域的新型关系进行全面、精准、系统的规范。此时,对法律底线的明确和坚守,不仅可以起到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而且可以避免仓促立法、乱施规制阻碍互联网发展;不仅可以预防大量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权益不遭受重大损害;不仅给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留有较大空间,而且可以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留有窗口;不仅可以为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提供必要依据,而且给主管部门审慎包容留有余地;不仅可以增强互联网主体创新创业的信心,减少创新创业的心理负担和后顾之忧,而且可以提高互联网主体抗干扰和捍卫自身权利的能力……可见,明确和坚守法律底线是在特定情景下平衡安全和发展、促进和规范、监管与自由等诸多价值的基本方式,是促进和规范互联网新生事物健康成长的不二法门,是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充分发挥互联网功能的重要手段,是避免和减少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害的重要渠道,是建设网络强国、提高我国互联网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互联网法律底线包含的基本内容
坚守法律底线,必须明确法律底线的“底”在哪里。“底”是一种界线,是不能突破的红线,一旦突破,将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造成被动局面,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底”是一种最低目标或最起码的保证,确保它就可以“托底”“守底”“保底”,以维护既定的局面与态势。我国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对互联网应当坚守的法律底线分别做了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对互联网法律底线做了相对集中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安全底线。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危害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数据安全法第八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所有组织和个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举的九种禁止行为,大都与危害国家安全有关。
二是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包括经济秩序)和善良风俗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互联网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宪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要求,民法典第八条和第十条都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是合法权益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互联网各参与主体和消费者)法定权利和正当利益。宪法第五十一条、民法典第三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数据安全法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有明确要求。
四是诚实守信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实施行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得实施制假贩假、坑蒙拐骗等任何带有欺诈性质的行为。民法典第七条、网络安全法第六条、数据安全法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均有明确要求。
五是客观真实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必须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不得制造、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误导网民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也要求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六是公平竞争底线。互联网主体(包括各种平台)从事民商事或经济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消费者,不得采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法律底线是基本要求,不是全部要求。互联网法律底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互联网发展情况特别是互联网不正当行为在特定时期的表现情况,可以做相应调整。
2021年11月19日,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法治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本次论坛以“网络法治文明与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发布了党的十九大以来网络法治典型案事例。
坚守互联网法律底线是系统工程
明确互联网法律底线的目的在于坚守法律底线。坚守互联网法律底线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且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坚守互联网法律底线,需要所有互联网主体、互联网利益相关方的齐心协力。
一是强化底线思维,使行为主体不愿触碰底线。要使所有互联网主体认识到,只有坚守法律底线,自身的利益才能持久地最大化,中国互联网发展才能行稳致远,互联网才能真正造福于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
二是完善制度机制,使行为主体不能或难以触碰底线。要设置好防止触碰法律底线的各种制度和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建立“隔离墙”,通过对基础设施建设、算法和数据内容的系统规制,通过职权(权利)职责(义务)的科学配置、算法规则的引领、技术手段的运用、监督措施的强化、内部合规体系的完善,使互联网所有参与主体都与法律底线保持适当距离。
三是严格问责追责,使行为主体不敢触碰底线。对无视法律底线,敢于践踏底线的组织和个人,要坚决问责追责。对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使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公法义务的,使其依法承担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使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绝不能因追究不力使行为人逃脱法律责任,形成“破窗效应”,尤其对网络欺诈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坚守互联网法律底线,必须综合运用政治、德治、社治、自治、智治和法治等多种手段。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以网治网,发挥平台内部合规体系建设等功能;在促进互联网应用和网络技术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安全防护和守法护法能力;要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第三方监督“四位一体”的立体式风险防控体系;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触碰法律底线、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为互联网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网信》杂志202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