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聘不录用“提过劳动仲裁人员”,被指违背法律规定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徐振天 实习生 金瑜
近日,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电力集团”)的一则社会招聘公告引发公众质疑,因其在公告中提到,对“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目前,新电力集团已撤销经官方渠道发布的招聘公告。
4月16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法律服务热线接线人员向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表示,该招聘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员工发现因为之前提出过劳动仲裁而被开除,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律师指出,此举明显地违背了法律规定,存在就业歧视,以及限制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广西新电力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出的招聘公告截图
招聘排除“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
尽管目前新电力集团已经撤销经官方渠道发布的招聘公告,但在各招聘平台转发的信息中,仍可见原招聘要求表述。4月16日,记者检索到的原招聘信息显示,新电力集团面向社会为下设的3家电力建设安装公司公开招聘11名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注意事项一栏,列出了10条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的情况,其中,第9条即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
招聘信息显示,招聘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岗位录用人选确定后,由新电力集团招聘工作办公室负责征求本人意见,确定录用单位。16日,记者在工作时间内多次联系该则招聘公告后的咨询电话,系统提示无人接听。在转载该则公告的招聘信息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招聘信息依然有效。
新电力集团的官方公开资料显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特大型国有企业,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新电力集团承担了广西农投集团下属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所辖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及投资建设、供电服务和资产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为广西壮族自治区40个县(市、区)、约2000万人提供电力供应服务。
法律人士指相关招聘要求违背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是国家保护劳工正常权益的法律工具,那么,员工会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劳动仲裁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遇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记者了解到,目前,招聘者提请劳动仲裁的记录是无法通过公开信息了解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建告诉记者:“劳动者是否提起过劳动仲裁,以及劳动仲裁的结果,都不会上网公示。不过,一般情况下,应聘人员入职新公司,新公司会对其做入职背景调查,询问曾工作过的单位,此时原单位的侧面评价会对是否录用有一定影响。”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表示‘曾向原单位提起过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明显地违背了法律规定。”付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是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排除此类条件的人员,明显存在就业歧视,以及限制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4月16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法律服务热线接线人员向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表示:“招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的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因为这条要求没被录取,应聘者也不能凭此起诉该公司。不过,如果被招聘单位录取,员工就职后因为之前提出过劳动仲裁而被单位开除,那么他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