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四问:已离职员工能拿吗?员工认为发少了咋办?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22-01-29 17:34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22-01-29
又到年底发放年终奖的时刻,几人欢喜几人愁?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实习生 陈懿宁

又到年底发放年终奖的时刻,几人欢喜几人愁?

企业对已离职的员工要不要发年终奖?员工认为年终奖发少了怎么办?……带着一系列有关年终奖的疑问,羊城晚报记者结合广东的实际案例,采访了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州市律协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飞律师,以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点序律师。

已离职的员工能不能拿年终奖?

【案例】

广东惠州人林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解除了与东莞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离职。离职后,他向东莞第二法院起诉前“东家”,其中一项要求是前“东家”支付其2020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奖)10301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限东莞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某某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301元。

东莞某公司上诉指出,年终奖是奖金部分,林某某在时间上不属于年终奖发放范围,达不到发放条件,故不能发放。另外,年底双薪不是公司随意额外发放的福利工资,是公司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经营状况对员工发放的奖金,经营情况好才发放,不好或特殊情况管理层决定不发放就不会有奖金,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设立了年底双薪的制度,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林某某在12月4日离职,公司管理层尚未决定是否发放年底双薪,故林某某离职后不应当计算年终奖。

东莞中院二审判决指出,年终奖的发放虽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因素来自主确定发放条件与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在劳动者正常履行了职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作时间的年终奖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一审判决对年终奖的处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在另一宗案件中,王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20年12月8日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后他起诉广州某公司,其中一项诉求是支付年终奖2750元。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用人单位可依据其经营状况及申请人的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故关于年终奖,需双方有明确约定发放标准且经用人单位考核后再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王某某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支持。

【专家解答】

蔡飞表示,要看公司约定及制度的规定。如果明确了年终奖的支付标准,比如约定年底双薪,即使员工离职,那也是他的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以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当然,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为一种福利,且明确提前离职不能享有,也常常会被裁判机构支持。”

已离职员工如果起诉前“东家”要求发放,要想获得法律支持需要看哪些方面的因素?蔡飞说,要看有无明确的约定或规章制度有无明确规定。“也即从证据上来看,要看一下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有无相关约定,也要看一下薪酬制度中,有无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以及自己是否符合支付的条件。”

江点序回答说:“年终奖金的发放更多属企业经营自主权,对于离职的员工年终奖金的处理,取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员工离职超过一年还能对年终奖提起劳动仲裁吗?

【案例】

谭某某自述其与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而谭某某在2019年3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后转化成诉讼,其诉求包括广州某电子公司支付谭某某自1998年至2001年四个年度的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金并作出赔偿等,其中年底双薪按月薪2800元计共11200元,每个年度年终奖按15000元计共60000元。

一、二审法院认定谭某某要求广州某电子公司支付年终奖金等的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谭某某申请再审后,广东高院于2020年7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专家解答】

“可以提起,只是超过了时效,会被驳回。”蔡飞解释,现在仲裁不能主动审查时效,一般来说,立案时不会以已过时效为由不给立案,庭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时效的抗辩,仲裁部门也不会主动以时效为由驳回。

江点序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为一年,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员工离职后超过一年后提出,其很可能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被支持。

员工认为年终奖发少了,应该怎么办?

【案例】

湖南永州人李某华从深圳某公司离职后,向深圳市龙华区法院起诉前“东家”,其中的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前东家向他支付2019年年终奖8335.28元。他表示,自己2019年只领取了435.12元的年终奖,与前几年相比太少了。

对于李某华的这一项诉讼请求,深圳中院在2021年12月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李某华主张其自2013年起均领取了年终奖,2019年亦领取了435.12元的年终奖,深圳某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就发放年终奖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深圳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深圳某公司未就其支付的2019年年终奖金额明显减少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华请求的2019年年终奖金额未超过此前年终奖的平均金额,属合理范围,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故深圳某公司应向李某华支付2019年年终奖差额8335.28元。

【专家解答】

江点序表示,年终奖金更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与企业规章制度来执行,若员工认为年终奖少了,且与劳动合同或企业规定不一致,其可以提出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蔡飞对此问题回答说,还是要依法依规审查,如认为分配不合理,可申请仲裁。

年终奖类劳动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

深圳中院2021年1月发布《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其中的案例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对年终奖的发放规则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赵某于2010年7月13日入职某银行深圳分行,担任风险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相关薪酬协议执行;某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周期内赵某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绩效管理和薪酬制度支付赵某绩效奖金;工资具体发放时间由某银行深圳分行薪酬制度规定。赵某主张某银行深圳分行每年2月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该奖金包含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2015年12月战略与核心奖清算、2015年特别绩效奖和2015年计划生育奖。赵某提供《关于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等到账的温馨提示》、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0月27日银行系统薪酬信息查询明细、证人证言及证人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以证明某银行深圳分行于2015年2月发放2014年的年终奖,且于2016年2月4日向其他员工发放了2015年度的年终奖。某银行深圳分行主张双方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约定,也从未向赵某发放过年终奖,且对赵某提供的证据亦不予认可。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赵某全部仲裁请求。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深圳分行向赵某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10.16万余元、支付律师费4091元。深圳中院于2017年10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某银行深圳分行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未能举证明确说明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对其主张的赵某没有资格获得年终奖也未举证证明。故法院认定某银行深圳分行存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的事实,由于某银行深圳分行未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专家解答】

“员工提出年终金的主张,应当由员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江点序说。

蔡飞补充指出,年终奖非法定事项,如无约定,则由员工举证。如有约定或制度有规定,如没有支付或支付少于约定或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举证。

编辑:空明
新闻排行榜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