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惨淡,老板竟在麻辣烫里“加料”吸引顾客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张文 发表时间:2021-04-26 14:07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张文  2021-04-26
任何以损害消费者健康为条件换取“黑心”利益的行为,都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文  通讯员 黄健婷 谭章焕 黄苏静

日前,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并因此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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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据了解,被告人曾某从事餐饮行业,在新丰县丰城街道某处经营食品店。早前,因为店里生意惨淡,曾某想起曾有人告诉她在食品里放罂粟壳可以“提香”,为了让汤味更加“鲜美”,她在明知添加罂粟壳违法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并销售给他人食用。

同年11月,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曾某店内的酸辣粉剩汤、汤水、菜汤进行抽检,发现汤内含有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等成分。经核算,至被查获时,该店涉案期间经营收入共计10950.16元,已造成至少2名顾客因食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导致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反应。

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曾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丰检察院支付赔偿款109501.6元,并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死刑。

法官同时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以损害消费者健康为条件换取“黑心”利益的行为,都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编辑:张德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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