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详解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从生育、托育到住房、就业都说了!
文/羊城晚报驻京全媒体记者 王莉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对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满足群众新的期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8月16日发布,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家庭后顾之忧。
《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举措。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介绍。
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妇幼保健机构
“优生优育工作在减少婴幼儿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等方面肩负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指导意见》明确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杜希学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一直高度重视优生优育工作,充分发挥医疗资源的优势,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作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
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为核心,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不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模式,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于2021年印发《不孕不育防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在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按照相关规划,不断推进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和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儿科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不断提高儿童重大与危重疾病规范化诊疗水平。
这类生育费用可通过医保按规定报销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因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刘娟称,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支付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相关保障。
刘娟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实践中已有部分地区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刘娟称,这是基于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等三个方面的考虑。“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刘娟说,可能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围绕五个方面支持托育服务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表示,加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2020年-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但是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毕竟是从无到有,起步较晚。”杜希学称,这两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截至2021年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介绍,国内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的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
为了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加大投资支持力度、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减轻机构经营负担等五个方面下功夫。其中,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向下延伸,展开2-3岁的婴幼儿托育。同时,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力度
《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对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
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
“青年人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实现安居乐业。”潘伟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统计,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潘伟介绍,“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进一步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提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对此,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表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等相关措施。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重点围绕生育政策调整对女职工劳动就业、生育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开展了多项工作,先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部署相关工作。
洪莎称,下一步将围绕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进一步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切实做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将弹性上下班等灵活工作方式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制度机制。
与此同时,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推动和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