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下架!终止合作!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3-04-03 19:38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3-04-03

近日,有关张继科因借钱欠债及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的传闻在网络上引起关注。张继科通过工作室两度回应,称不存在债务纠纷,并将对侵权网络用户提起诉讼。

多个品牌删除与张继科相关内容

尽管事情尚未有定论,目前多家张继科曾代言的品牌已删除相关内容。

体育品牌安踏和张继科保持了长达约10年的合作关系。4月3日,安踏官方微博已无法查询到与张继科相关的微博,此前最近一次提及张继科的微博于3月发布。

安踏官方网店客服提供的信息显示,目前安踏代言人包括关晓彤、谷爱凌等,名单中并未出现张继科。安踏客服回应记者称,“目前已终止和张继科的所有合作”。

同日,@诺特兰德官方发文称,即日起,终止与张继科的一切合作关系。

今天中午,该品牌两个抖音官方账号还是以张继科的照片作为背景图,但在一个多小时后,在“安踏删除张继科相关物料”等话题持续登上热搜后,诺特兰德的两个抖音号也更换了背景照片,账号中也删除了和张继科有关的内容。

就在去年9月以及今年1月,疯狂小杨哥带货诺特兰德的产品时,张继科还走进了疯狂小杨哥的直播间,两次在疯狂小杨哥的直播间带货。目前,疯狂小杨哥也在其首页删除和张继科相关的短视频。

另据媒体报道,一汽丰田官方已经删除掉了张继科的全部动态,并且下架了与其有关的全部宣传物料。

记者搜索其最近代言的慕思寝具官方微博以及抖音号发现,该账号产品已无与张继科相关的信息。

燕京啤酒淘宝客服回应客服称:目前产品代言人不是张继科。

舒肤佳官方旗舰店客服提供的信息亦显示,品牌明星合作伙伴名单中并未包含张继科名字。此外,目前舒肤佳、润百颜、相宜本草的官方微博也已检索不到任何跟张继科有关的内容。

日本运动鞋品牌美津浓也曾发售过一款名为张继科冠军纪念款美津浓乒乓球鞋。在运动专卖网站上,该鞋售价在978元左右,显示已下架。

张继科年收入曾达6000万元

据了解,由于拥有大量的粉丝,张继科商业价值一直在领域内名列前茅。

2016年里约奥运会之后,张继科凭借奥运期间表现迅速出圈,成为现象级“网红”,当时,张继科微博粉丝已超过800万。超高人气的增长让张继科成为各大品牌青睐的代言人。

据报道,不完全统计,张继科当时先后代言了美津浓体育品牌、华润怡宝矿泉水、Butterfly运动包系列、可口可乐、李宁超轻9跑鞋、蒙牛纯牛奶、平安车险、燕京啤酒、东风悦达起亚、安踏等多个品牌。

2017年,《体坛周刊》公布了中国体坛财富榜,张继科2016年以6000万元收入排在第二,仅次于孙杨。

与此同时,里约奥运会之后,饱受腰伤困扰的张继科状态开始下滑,淡出国家队的同时也开始向频繁参加综艺节目。据不完全统计,张继科几年来参加了《约吧大明星》《跨界歌王》《天天向上》《我们来了》《熟悉的味道》《挑战不可能》《吐槽大会》《女儿们的恋爱》《我们恋爱吧》《奔跑吧兄弟》《极速前进》等20多档综艺类节目。

随着曝光度的增多,张继科的人气也越来越高。据国内媒体报道,张继科代言费用约为1000万元/年。

2020年7月17日,舒肤佳官方微博宣布张继科成为其新产品的代言人;

2021年9月25日,华熙生物旗下玻尿酸核心品牌润百颜宣布张继科出任其玻尿酸新品体验官;

2021年9月27日,相宜本草官方宣布张继科担任INOHERB本草护肤大使;

2021年10月20日,张继科成为妮维雅男士品牌护肤大使;

2021年10月28日,运动营养品牌NUTREND诺特兰德官宣张继科出任品牌代言人;

2022年8月12日,慕思寝具在官方微博正式宣布,张继科担任慕思筑梦代言人。

疑似张继科借贷合同曝光

媒体人李微敖于4月2日晚间发长文回应此前曝光张继科事件,并在文中曝光张继科借贷合同,称自己将认真积极应对张继科方的起诉。

在李微敖最新发布的长文中,他表示自己接触到此事件,是因为认识到一位S先生,张继科先生欠他很多的钱,于是S先生向张讨债。在此前后,张继科先生给了几段景女士的隐私视频给S先生。S先生转而向景女士要钱,结果景女士报案,S先生在2020年2月被抓。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S先生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罚款5万元。

李微敖还晒出一张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上面有“张继科”的签名和红手印。

根据李微敖晒出的欠条显示,张继科借款500万元,借款周期为25天,超过25天后利息按月息1.99%计算。按照这一标准计算,逾期未归还本金的话,每个月利息就将近10万元,一年利息将近120万元,年息将近24%。

李微敖表示,微博发出后自己受到了网暴,不少网友对他和他的家人进行各种威胁和辱骂。对于张继科的律师表态的“准备马上起诉”。自己会积极应对此事。

最后,他表示如果因为他的微博和文章,给景女士带来了新的麻烦和困扰,特此向景女士表示诚恳的歉意。

聚焦张继科事件四大法律问题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事件中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一般大众来说,传播女友隐私视频是否构成违法犯罪?4月2日,记者联系到多位学者和律师解读了这一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焦点一:是一般隐私还是淫秽物品?

如果爆料属实,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事件中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一般大众来说,传播女友隐私视频是否构成犯罪?4月2日,记者联系到多位学者和律师解读了这一事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几位律师和学者表示,因事件具体细节现在无从得知,因此无法准确定性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但可以就将他人隐私视频发送给他人这一类事件涉及到法律问题予以明晰。

第一个关键问题是隐私视频的内容。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祥认为,法律上是有隐私的概念,《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但要区分一般隐私视频和含有淫秽信息的隐私视频。如果是一般隐私视频,比如说他人正常的生活状态,不涉及《刑法》所调整的范围,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发送他就是一般的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

如果是有拍摄并散布他人私密部位的隐私视频,有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如果男女朋友之间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将双方交往期间拍摄的亲密视频、照片向他人进行传播,那该行为就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点二:征得同意还是偷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告诉记者,此类事件中也涉及隐私视频获取的方式。

在正常男女朋友关系中,如果仅仅拍摄对方的私密视频,并征得对方同意,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如果未经得同意,而是采用偷拍的方式,一方面肯定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另一方面,还可能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彭新林说,即使对方同意拍摄,任何人也不能散布,否则同样违法,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

焦点三:牟利还是非牟利?

律师和学者指出,散布可以认定为淫秽物品的视频,其散布方式目的也是确定这种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
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刑法》的规定中来看,同样是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区分了牟利和非牟利两种情形。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要构成犯罪,有其法定数量标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相关案件的一则司法解释指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非牟利的前提下,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某人将自己和女友的性爱视频分享给单个朋友,这种情形因传播范围有限,构成民事侵权和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其发布的数量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上述司法解释中指出,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或者分别达到该规定中牟利情形下两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焦点四:将私密视频当做抵押物合法吗?

刘凯说,如果用自己的私密视频来抵债或者抵押,这种情形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如果涉及他人,比如男女朋友一方用双方的私密视频来抵债或者抵押,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如果一方将亲密视频、照片给债主,让债主以此向另一方索要钱财偿还债务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行为侵害数个独立法益,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

回归到张继科事件,刘凯称,如果网友发布的信息不属实,则侵犯了张继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来源 | 综合中国新闻网、新华每日电讯、红星新闻、光明网、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 | 舒舒

校对 | 朱晓明

审签 | 周乐瑞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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