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昨日通过,医师公共场所急救不担责的条款有改动!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21-08-21 16:44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21-08-21
更有利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昨天(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通过的法律案对于医师公共场所急救不担责的表述,相比草案三审稿有了改动。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今天向记者表示,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此前的医师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他认为,草案三审稿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医师在工作之余发挥专长,勇于救人,免除其后顾之忧,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相呼应(民法典该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成为民法典的规定在单行法中进行特别落实的范例。但该条款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可商榷的地方,尤其是对于“公共场所”的规定,存在界限不明、限制过多的可能。

“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我们注意到,正式通过的法案对于草案三审稿上述内容做出一些修改和调整。”孟强说,正式通过的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孟强表示,该条前两款式针对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时,负有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义务,并且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由医疗机构代为做出医疗决定。第三款是针对医师在非执业期间,作为普通市民的紧急救助免责规定,这一正式条文首先增加表明立法的态度,即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急救服务,这是旗帜鲜明地对医师参与社会层面的急救服务表示大力支持和赞同。

其次,他指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于草案三审稿中引起争议的“公共场所”规定做出修改,将之修改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这样通过列举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式,来列举说明立法机关认为公共场所的典型形态,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开放场所、公共场所,尤其是相对封闭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为在行驶中的列车上、飞行中航班上,难以及时取得外界的援助,也无法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就诊,此时就格外需要有医术专长的人们的挺身而出、奋勇救人。“这就为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场所有了较为明确的范围,对于私人场所、私人范围的急救,就不适用这一条的规定。”

再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后半句对医师急救免责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保持高度一致。“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最后,他介绍,由于民法典是上位法,对于医师在执业范围之外、以普通市民身份从事的紧急救助的“雷锋行为”,如果产生了纠纷,在适用医师法尚不能解决争议的,法院仍可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例如,医师在非公开场所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之后引发纠纷的,若难以适用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解决,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来厘清双方责任关系。因为民法典关于紧急救助免责条款的规定,所设限制更少,在出现特别法不能涵盖的情形时,法院就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来进行裁判。”

“可以说,医师法的规定主要是起到对医师从事紧急救助的做好事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免除了医师事后产生纠纷的顾虑,与民法典保持了一致。”孟强说。

编辑: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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