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有无责任,常从四个方面审查
“避风港原则”不是互联网侵权免责的“万金油”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曾育文 麦宇恒
企业在网络世界中常面临各种侵权或被侵权现象,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15日,“羊创法治·连享会|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学者、律师等深入探讨、解答了这个问题。
“避风港原则”不是网络平台万能免责理由
“‘避风港原则’是网络平台最常用的法定免责事由,网络平台大多想驶入‘避风港’豁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但我们通过研究北上广深杭成渝地区的网络侵权责任案件发现,‘避风港原则’并不是可以直接援引的抗辩事由,想要驶入避风港,必须先在重重考验下乘风破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博介绍团队制作的《平台网络侵权大数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说。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报告》从北大法宝数据库共搜集了140篇案例作为样本研究发现,在平台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118个案件中,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次数为118次。在这118个案件中,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责任的案件数量为39件,占比33%,法院判决平台仍然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数量为79件,占比67%。在平台仍然承担侵权责任的79件案件中,平台承担删除责任的数量为5例,占比6.33%;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数量为47例,占比59.49%。
《报告》指出,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强化以及知识价值网络兑现程度的提升,平台可能因此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也会加重,平台的责任风险在上升。另外,民法典不再采用过去“通知-删除”这一简单的要求,平台接到通知之后,要履行一系列法定义务,加重了平台的通知-审查义务。
研讨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周扬通过他审理的两宗网络平台被判担责的案件表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在四个方面审查平台有无责任:一是平台有无标识自己是一个存储空间,这涉及网络平台是否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平台有无设置便捷的权利人投诉渠道,如果没有设置,则会增加法院认定帮助侵权的嫌疑;三是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有无采取推荐、筛选措施,平台的推荐、筛选行为会加重平台的注意义务;四是平台有无从中直接获得经济效益。
网络平台发现侵权或假货有三种途径举报
网络平台上发现有侵权货品或假货,怎么举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忠在研讨会现场介绍了三种举报途径:
第一,拨打12315,这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第二,可以通过来信投诉举报,比如EMS或者普通的信件都可以,收件人写“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举报中心收”即可。第三,通过网络平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12315网络平台举报。平台收集到信息后,会层层转交下级办理、核查。网络平台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查通知后,通常会第一时间通知涉事商家,如果货品确有问题会要求商家立即下架货品。李忠提醒,来信及网络举报时最好附上购物小票、收款凭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