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给“快递小哥”按下“慢行键”还不够,委员建议:加强新兴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报道:羊城晚报连续两天关注了“快递小哥”权益保护话题,引发社会关注,19日某外卖平台隔空向委员提交了一份来自该企业的“提案答复”,新兴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话题进而成为关注热点。20日,省政协委员、香港时富集团董事长朱颖恒向记者表示,他将在此基础上提交提案,建议加强新兴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记者也采访了资深劳动法律关系专家、大成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广州办公室)主任江点序,他向记者分析了外卖骑手为谁“打工”这个问题和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委员建议:加强对平台企业用工合规的动态监管
朱颖恒指出,实践中,新兴业态从业者诸如平台主播、外卖小哥等行业一直处于劳动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绝大部分从业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个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此衍生出来诸多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问题,影响新兴业态发展的可持续性。
朱颖恒建议,相关部门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制度。比如人社部门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尽快制定规章加以明确,从根本上保障“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方面的补贴政策。其他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也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朱颖恒还建议加强对平台企业用工合规的动态监管。他建议人社部门健全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岗位等相适应的劳动监管机制,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充分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
法律专家: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较复杂
江点序告诉记者,“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比较复杂。江点序以“骑手”为例,分析了当前外卖平台和“骑手”之间的用工模式。一是专职骑手,包括自营骑手、代理商骑手和全职骑手,二是兼职骑手。自营骑手一般都是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对于其他骑手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少法院在遇到相关案件时,会依据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来认定用工性质,情况比较复杂。
那骑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可以找谁讨说法呢?江点序说,骑手在提供劳动或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主张代理商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或雇主责任。同时可根据第三方平台公司是否具有过错、对代理商的控制程度以及获益程度等方面确定其应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那如果骑手横冲直撞伤及路人了呢?江点序表示,骑手在提供劳动或劳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请求平台经营者或代理商承担侵权责任。平台经营者或代理商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骑手追偿。
江点序表示,2021年7月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切实保障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完善了相关保障制度。但他也指出,由于平台强大的算法、强势的地位和滞后的监管,如何保证相关制度落实细化也是个问题,“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细化可执行的法律条文和有力量的工作组织参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