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建议尽快设立大湾区商事法院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22-03-08 06:51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22-03-08
沈德咏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提到,建议尽快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打造“一站式”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中心。
沈德咏 受访者供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当前,由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客观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中面临的现实挑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今年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从更好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促进三地规则有效衔接出发提交了两份提案,建议探索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示范法、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他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提到,建议尽快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打造“一站式”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中心。

探索制定大湾区民商事示范法

解决区际法律适用冲突

羊城晚报:香港回归以来,内地和香港在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方面共签署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也于近日公布,并自今年3月25日起施行。在您看来,这些适用于内地所有地区的“安排”目前是否能够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更高层次”的需要?

沈德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当前,由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客观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中面临的现实挑战。如何更好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当前大湾区建设中亟待破解的难题,也是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港澳回归祖国以来,在内地与港澳司法法律界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签署系列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规则衔接。但是,“安排”模式适用于内地所有地区,无法直接回应大湾区“9+2”模式下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则衔接更紧密更高效更便捷的需求;并且,现有“安排”内容重点关涉送达、取证等程序协助以及裁决互认,无法根本解决区际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解决涉港澳民商事纠纷,仍参照适用解决国际私法冲突的规范,不利于充分发挥港澳独特优势和广东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

羊城晚报:在您看来,怎样解决粤港澳三地区际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沈德咏:坚持新发展理念,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探索制定大湾区民商事示范法,促进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协调,共创区际法律合作新优势,着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加投资者信心,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羊城晚报:这是否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沈德咏:制定大湾区民商事示范法,在法理上没有障碍。一是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以及宪法和基本法,不影响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示范法被称之为“软法”,旨在提炼出最具共识性的法律规则,具有建议性、引导性和灵活性,由三地立法机关结合本地实践,自愿分别通过立法全部或者部分采纳。二是三地司法法律界长期建立起来的良好沟通协商机制,以及通过签署系列“安排”初步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为示范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制定示范法在国际上亦有先例。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即采用示范法协调联邦之内法律冲突问题;此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也可以作为借鉴。

羊城晚报:这部法律由谁来制定?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沈德咏:关于制定主体,可以由民间学术机构起草,比如已有学术机构正在起草《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仲裁示范法》等,相当于专家建议稿;也可以由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三地司法法律部门组成示范法起草小组统筹推进。两种途径并行不悖,学术机构可以成为官方起草小组的智库。

关于示范法涉及的内容,既可以包括司法协助问题,也可以包括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既可以包括程序法,也可以包括实体法;既可以制定统一规则,也可以化整为零,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领域。

关于推进步骤,一是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就实践亟需且易协调的领域,先行制定示范法。比如可先从跨境商事合同入手,全面梳理内地和港澳有关合同法律制度,深入开展比较研究,并参考国际公约、条约和一些成熟的区域性规则,提炼具有先进性、共同性且符合我国区际实际的规则。二是结合大湾区新情况新问题,分门别类创设专门的具有大湾区特色且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的规则,成熟一个推出一个。三是经充分点面结合的示范立法积累、实践检验后,制定全面统一的大湾区民商事示范法,全面提升法律和司法规则“软联通”水平,全面提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最终全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

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羊城晚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三地在探索跨境纠纷化解方面有探索、有成果,比如设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发布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签署多项司法协助文件等。下一步,完善粤港澳三地纠纷化解机制,还有哪些难点需要突破?

沈德咏:《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对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了新挑战。正如你刚说到的,三年来,三地在纠纷化解方面探索了不少有益做法。

与此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中仍然存在一些“堵点”亟需疏通。一是调解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认定标准以及调解规则等,三地难以建立调解协议互认机制,影响了商事主体对调解方式的选择;二是仲裁方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能否约定将无涉外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港澳仲裁机构仲裁存在争议,不利于稳定当事人预期;三是司法支持方面,诉讼、仲裁、调解衔接机制和平台有待进一步健全,影响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实际效用;四是立法保障方面,缺乏示范法律引领,影响了跨境多元化纠纷解决规则协同等。

羊城晚报:在您看来,应当如何解决这些“堵点”?

沈德咏:我建议加快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着力构建“调解优先、仲裁并举、司法兜底”的争议解决格局,弘扬私法自治理念,尊重商事主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地、法律适用等权利,促进三地规则有效衔接,带动提升我国整体对外开放水平。

羊城晚报:这种机制应该包括多个方面吧?

沈德咏:首先是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协议互认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当务之急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协议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促进商事主体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分三步走:一是细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商事调解组织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依法确认其作出的调解协议。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港澳有关方面签署调解协议互认执行会谈纪要,在大湾区内进行试点。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有关方面签署调解协议互认执行司法协助安排,彻底解决有关问题。

其次,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灵活高效选择仲裁。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大湾区内地九市港资澳资企业众多,要引导商事主体更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可参照支持自贸区和自贸港有关政策,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同时,探索允许上述企业有关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可以选择港澳仲裁机构仲裁。

再次,建议设立“一站式”多元解纷的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这个建议我在去年“两会”上就提出来了。司法作为国家公权力保障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是为商事争端定分止争的重要方式,又负有对调解、仲裁进行监督、提供支持的职责。为了有效发挥“司法兜底”作用,促进形成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格局,建议尽快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打造“一站式”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中心。一方面,强化司法的支持和监督作用,通过完善诉前调解机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执行仲裁裁决等,强化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探索允许商事主体约定与内地无实际联系的案件纳入管辖范围,探索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作为准据法,以稳定司法预期。

最后,建议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示范法。可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仲裁领域先行先试,再逐步制定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和大湾区商事诉讼规则。

编辑: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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