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去世了,遗产跟儿子的前妻有关系吗?

来源:金羊网 作者:薛江华 发表时间:2022-04-06 16:03
金羊网  作者:薛江华  2022-04-06
老人家去世了,李某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却被告知,大哥的前妻也有继承权,这让李某想不通,都离婚了,还有什么资格来分遗产?...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南方公证

老人家去世了,李某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却被告知,大哥的前妻也有继承权,这让李某想不通,都离婚了,还有什么资格来分遗产?让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吧。 

不久前, 广州市民李某来到南方公证处值班大厅,向值班公证员陆安兵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李某表示,他的父亲、母亲先后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待继承过户。父母亲共生育有子女四人:大哥、两个姐姐和他自已。其中,大哥在父亲去世后几年也离世了。大哥共有两段婚姻,期间各生育了一个子女,第一次婚姻还是在父亲去世后离婚的,离婚后不久再婚。现在想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怎么办?

陆公证员了解到上述事实后,告诉他,因为继承,大哥的前妻也有份取得部分房产份额,需要她来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李某一听很生气:“怎么可能?大哥都离婚了,前妻还有什么资格来分遗产?”还由此对办理程序上的要求颇为不解。

面对李某的困惑,陆公证员表示理解,因为继承范围的确定和认定夫妻财产的归属,需要着重分析考量财产取得的时间因素。陆公证员为此向李某作了一番详细的解释: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死亡时开始,父亲的遗产的权利就发生了转移,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享有了。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就是说大哥在世时,因为没有办理继承分割,也没有放弃继承,大哥应继承其父亲的遗产部分变成了大哥的遗产。

3、上述遗产是在大哥第一次婚姻期间内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由此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父亲有遗嘱确定只归儿子所有。因为父亲未曾立遗嘱,大哥在第一次婚姻期间继承所得父亲遗产部分就成了大哥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而且,虽然大哥和前妻离婚了,但离婚时并未对继承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仍然属他们二人共同的财产。

经陆公证员的耐心解答,李某逐渐领悟了继承与夫妻财产制的“真义”,最终在陆公证员的帮助下如愿解决了上述房产问题。 

基于李某公证经历,结合婚姻继承的实务,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公证员给大家提出如下建议:

1、继承办理公证很有必要。而且最好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尽早办理。因为,一方面较易于收集到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有利于合法继承人的确认和配合;此外,也可以避免继承关系链条的复杂化。 

2、夫妻间订立财产约定很重要。现代婚姻制度下,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约定财产的各自归属,不仅有利于婚姻财产管理的明晰,也可以为独立处分各自名下的财产权益带来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在出现上述实务案例时,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简化和便利。

3、要重视遗嘱的重要性,最好能够订立公证遗嘱。上述个案的处理足以说明订立遗嘱对财产传承的工具性价值: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当事人个人继承全部房产,则所有令人蒙圈的程序化操作即可完全避免。另一方面,遗嘱的订立还可以补缺夫妻间没有订立财产约定的空白。譬如:遗嘱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那么也就可以避免在非主观意愿的情形下,继承人配偶成为继承关系链的分支。

编辑:王俞
新闻排行榜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