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房新政:提倡“押一付一”,合同中不得包含“租金贷”

来源:金羊网 作者:孙绮曼 发表时间:2022-04-13 23:34
金羊网  作者:孙绮曼  2022-04-13
4月12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绮曼

4月12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知强调,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已出租房源应在5个工作日内撤除发布信息

在房源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具备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核验发布主体身份及房源核验码,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网络信息平台接到投诉,经自查发现房源存在虚假信息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提出相关要求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发布主体存在过失或过错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

市场仍以收取2个月押金为主,通知提倡“押一付一”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

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部分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

记者登录某租赁平台随机点开了广州市的10个房源,发现以上案例房屋租金收取方式均为“押二付一”,也即押金为2个月租金。也有少数房源仅收取1个月押金,以天河区房源为例,该平台上共有12801套房源,其中,“押一付一”的房源仅有352套,且均为由品牌方运营的公寓。

合同中不得包含“租金贷”

资金管理方面,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约定履行监管义务。对于纳入监管的租金,将从租赁合同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或按与原出租人约定的支付周期)自动解冻相应金额。而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管理成本等运营必要费用。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租金贷,《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借款人账户。

编辑: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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