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重大行政决策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思琦
8月31日,记者从广州市政府获悉,新修订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广州市政府16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近年来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形势新变化,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出台,对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广州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出台《规定》。
《规定》共六章四十九条,对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和目录编制要求、有关部门职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与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监督等进行全面规范,将进一步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强调,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意见。具体方式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规定》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本次《规定》的修订,增强了重大行政决策认定的可操作性。《规定》在与上位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相衔接基础上,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所属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标准,形成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一步厘清政府决策与部门决策之间的关系。《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要求,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可视化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以目录化的形式,加强对各项决策事项的管理。
《规定》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刚性。《规定》进一步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容,明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以严于上位法的制度设计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刚性,充分发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作用;在决策程序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严格公众参与的要求、丰富公众参与的方式、明确对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程序等内容,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公众参与落到实处,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规定》加强了重大行政决策监督的全面性。《规定》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决策监督内容,明确人大、上级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权,并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尤其是对行政决策执行监督予以强化,增强决策监督实效,提高决策全过程的科学民主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