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公布,个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来源:金羊网 作者:柳卓楠 发表时间:2023-02-13 18:00
金羊网  作者:柳卓楠  2023-02-13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柳卓楠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其中明确了社会公众急救和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事项。如建立广州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急救网络医院,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三分钟内派出“120”急救车辆及急救人员;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等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违者或被罚。

接到求救电话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

《条例》指出,广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急救网络医院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组成,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等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接到调度指令后,“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应三分钟内派出“120”急救车辆及急救人员。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到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症患者的,应当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对接收的流浪乞讨的患者,“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

急救人员在途中遇到车辆故障、交通拥堵等情况,预计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十五分钟内不能到达急救现场的,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呼救人员说明情况。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急救人员采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帮助,或者调派其他急救车辆前往急救现场等处理措施。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不得以疫情防控等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

《条例》明确,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在呼救信息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指导患者做好防护,并立即发出调度指令。

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等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发生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反映情况。

必要时,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开通急危重症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并接受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和转运。

个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指出,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广州市将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呼叫患者现场周边的具备资质的医疗急救志愿者在急救人员到达前自愿参与现场救护。

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开展社会急救医疗培训活动

广州市应当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急救医疗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技能培训。

鼓励医疗机构、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提供急救培训服务,并建立培训台账,如实记录培训师资、对象和内容等信息。

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政务服务人员、学校教职工、安保人员、旅游业及公共交通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上述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广州支持和鼓励急救医疗志愿服务组织、急救医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众急救活动。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专门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更新和维护“120”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和器械、通信设备等;

(二)补贴“120”急救网络医院院前急救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和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从事“120”急救医疗的支出;

(三)急救知识宣传和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

编辑:吴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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