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3000平方米以下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焕坤
3月3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针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从强化规划引领、加大用地供应、细化供应方式、鼓励综合开发利用、支持自有用地增建、鼓励超配建、优化自然资源审批手续、规范产权登记等8个方面提出20条细化措施,并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破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城市“停车难”,“已满”牌很常见 资料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陈秋明 摄
《若干措施》明确,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如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积极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下空间可以单独供应。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前提下,符合相关条件的储备用地和闲置土地可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若干措施》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具体来看,地上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上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10%。地下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20%。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须计收土地出让金。
《若干措施》还提出,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其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学校、幼儿园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简化审批程序。
《若干措施》还鼓励超配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