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事关广州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

来源:广州发布 作者: 发表时间:2021-10-17 08:04
广州发布  作者:  2021-10-17
广州发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

为规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一方面使住户遵章守法住得省心、放心、舒心,另一方面提高运营和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相关纠纷、投诉、信访,更加细致、周到、贴切地做好住保工作,制定《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共7章36条,分为总则、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居住使用  

明确了使用要求,规范使用行为

住户应按照规定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协议约定使用住房,并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运营单位按规定进行的巡查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互换、出租、转租、转让、抵押、赠与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利用住房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三)未对住房合理使用维护,在室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超负荷物品、污染环境物品、存在卫生健康风险物品,或者人货混居;

(四)破坏物业管理区域绿化、道路、公共设施,或者损毁楼宇和住房的装饰、墙壁、电梯、消防、通信、安保、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承重结构及其他设备;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住房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外立面、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或者依法改造;

(六)违章搭建,乱停乱放,污水直排,侵占走廊、通道、楼梯、屋顶天台、设施间及其他公共空间,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投放广告,以噪声、灯光、气体、标语等方式骚扰邻里,醉酒闹事,任意弃置垃圾或者不执行垃圾分类,拒不整改;

(七)高空掷物,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阳台、窗户、外墙或者其他禁止区域搁置、堆放、粘贴、悬挂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八)其他违反合同、协议、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监护人应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护,防止被监护人发生上述违规行为。

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房地产中介等商业机构,不得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违规提供建设、安装及中介等服务。

明确了租金支付方式及减免条件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拒绝执行依法调整的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

承租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者减免租金,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缓交租金,发生大病、变故等可以视情况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由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酌情处理,并以向承租人反馈结果为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和公布。

规范了共同居住情况

因生活或者医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的直系亲属、必需的看护人员需要在住房内共同居住的,应当在入住前将有关信息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对允许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

明确了房屋调换和继承问题的处理

为提高房源适配度,运营单位建立信息平台,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者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

因住房无电梯且不在首层,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换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房源适配情况酌情安排调换。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或者半年内维修两次仍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的,由运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尽快组织搬迁安置和房屋调换。

公共租赁住房互换、调换和共有产权住房换购过程中除法定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补偿费或者其他利益。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期满应予以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整体承租单位被吊销、注销法人登记或者迁离本市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及《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主动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居住的人员应予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承租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不得单方对共有产权住房设立居住权。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者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继承转让收益。

规范了退出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者农村宅基地的,应在购买签约、接受赠与、继承成就等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主动通知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手续。

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者因其他原因租约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出《终止住房保障决定书》,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到期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住户应当自租赁合同解除、到期或者收到《终止住房保障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结清相关费用、腾退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

转让或者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一年。

答疑解惑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规定价格出租、销售,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共有产权住房只售不租。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和物业费?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经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后反馈处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和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是否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可以。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运营单位或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有权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住户违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需要根据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承担行政责任,包括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或买卖合同、罚款、强制执行腾退住房、失信惩戒等。

其次需要视情节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尤其是住户因从事违法活动、饲养宠物、污染环境、搭建改建、未对住房合理使用和维护、损坏房屋承重结构、高空抛掷物品或其他危险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

编辑:白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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