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解疑:员工已离职还能拿吗? 认为“发少了”怎么办?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实习生 陈懿宁
又到年底发放年终奖的时刻。企业对已离职的员工要不要发年终奖?员工认为年终奖发少了怎么办?……最近,带着一系列有关年终奖的疑问,羊城晚报记者结合广东的实际案例,采访了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飞律师,以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点序律师。
已离职的员工能不能拿年终奖?
【案例】
广东惠州人林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解除了与东莞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离职。离职后,他向东莞第二法院起诉前“东家”,其中一项要求是前“东家”支付其2020年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年终奖)10301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限东莞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某某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301元。
东莞某公司上诉指出,年终奖是奖金部分,林某某在时间上不属于年终奖发放范围,达不到发放条件,故不能发放。另外,年底双薪不是公司随意额外发放的福利工资,是公司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经营状况对员工发放的奖金,经营情况好才发放,不好或特殊情况管理层决定不发放就不会有奖金,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设立了年底双薪的制度,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林某某在12月4日离职,公司管理层尚未决定是否发放年底双薪,故林某某离职后不应当计算年终奖。
东莞中院二审判决指出,年终奖的发放虽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因素来自主确定发放条件与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在劳动者正常履行了职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作时间的年终奖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一审判决对年终奖的处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在另一宗案件中,王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20年12月8日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后他起诉广州某公司,其中一项诉求是支付年终奖2750元。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用人单位可依据其经营状况及申请人的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故关于年终奖,需双方有明确约定发放标准且经用人单位考核后再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王某某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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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表示,要看公司约定及制度的规定。如果明确了年终奖的支付标准,比如约定年底双薪,即使员工离职,那也是他的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以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当然,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为一种福利,且明确提前离职不能享有,也常常会被裁判机构支持。”
已离职员工如果起诉前“东家”要求发放,要想获得法律支持需要看哪些方面的因素?蔡飞说,要看有无明确的约定或规章制度有无明确规定。“即从证据上来看,要看一下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有无相关约定,也要看一下薪酬制度中,有无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以及自己是否符合支付的条件。”
江点序回答说:“年终奖金的发放更多属企业经营自主权,对于离职的员工年终奖金的处理,取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员工认为年终奖发少了,应该怎么办?
【案例】
湖南永州人李某华从深圳某公司离职后,向深圳市龙华区法院起诉前“东家”,其中的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前东家向他支付2019年年终奖8335.28元。他表示,自己2019年只领取了435.12元的年终奖,与前几年相比太少了。
对于李某华的这一项诉讼请求,深圳中院在2021年12月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李某华主张其自2013年起均领取了年终奖,2019年亦领取了435.12元的年终奖,深圳某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就发放年终奖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深圳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深圳某公司未就其支付的2019年年终奖金额明显减少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华请求的2019年年终奖金额未超过此前年终奖的平均金额,属合理范围,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故深圳某公司应向李某华支付2019年年终奖差额833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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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点序表示,年终奖金更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与企业规章制度来执行,若员工认为年终奖少了,且与劳动合同或企业规定不一致,其可以提出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蔡飞对此问题回答说,还是要依法依规审查,如认为分配不合理,可申请仲裁。
离职超一年可否对年终奖提起劳动仲裁?
【案例】
谭某某自述其与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而谭某某在2019年3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后转化成诉讼,其诉求包括广州某电子公司支付谭某某自1998年至2001年四个年度的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金并作出赔偿等,其中年底双薪按月薪2800元计共11200元,每个年度年终奖按15000元计共60000元。
一、二审法院认定谭某某要求广州某电子公司支付年终奖金等的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谭某某申请再审后,广东高院于2020年7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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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只是超过了时效,会被驳回。”蔡飞解释,现在仲裁不能主动审查时效,一般来说,立案时不会以已过时效为由不给立案,庭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时效的抗辩,仲裁部门也不会主动以时效为由驳回。
江点序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为一年,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员工离职后超过一年后提出,其很可能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支持。
年终奖发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
深圳中院2021年1月发布《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其中的案例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对年终奖的发放规则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赵某于2010年7月13日入职某银行深圳分行,担任风险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相关薪酬协议执行;某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周期内赵某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绩效管理和薪酬制度支付赵某绩效奖金;工资具体发放时间由某银行深圳分行薪酬制度规定。赵某主张某银行深圳分行每年2月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该奖金包含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2015年12月战略与核心奖清算、2015年特别绩效奖和2015年计划生育奖。赵某提供《关于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等到账的温馨提示》、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0月27日银行系统薪酬信息查询明细、证人证言及证人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以证明某银行深圳分行于2015年2月发放2014年的年终奖,且于2016年2月4日向其他员工发放了2015年度的年终奖。某银行深圳分行主张双方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约定,也从未向赵某发放过年终奖,且对赵某提供的证据亦不予认可。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赵某全部仲裁请求。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深圳分行向赵某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10.16万余元、支付律师费4091元。深圳中院于2017年10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某银行深圳分行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未能举证明确说明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对其主张的赵某没有资格获得年终奖也未举证证明。故法院认定某银行深圳分行存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的事实,由于某银行深圳分行未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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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年终金的主张,应当由员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江点序说。
蔡飞补充指出,年终奖非法定事项,如无约定,则由员工举证。如有约定或制度有规定,如没有支付或支付少于约定或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