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建议:制定专门针对电动车的法律,或在道交法增加电动车专章
文/图/视频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付怡 王楠 郭思琦 董柳
电动车充电时突然熊熊燃烧起来——这一幕近日发生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四村一家便利店内。电动车安全隐患,动不动就“重复昨天的故事”。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走访事发地所在的城中村及广州居住人口较多的小区,发现充电设备配置和充电习惯存在巨大差异。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无法查找导致责任认定困难和赔偿落实不到位,易引发火灾事故……针对电动车种种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今年参会准备提交一条“根治”问题的建议。她说,目前电动车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其划归于非机动车,但对于非机动车管理,我国现今的立法体系中,缺乏上位法,没有相应完善的规范体系。她建议从立法层面“全链条、一体化”解决电动车问题。
【现状】
电动车监管“九龙治水”却还存在缺位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四村西城大街两仪巷一家便利店里,发生一起因电动车电池在室内充电时爆燃引起的火灾。所幸,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起火房屋的房东和租客因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类似事故并不少见。
记者从有关权威渠道了解到,2020年,广东省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365.5万起,同比上升35.84%;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4184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15.39%;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员561人,占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总数的11.46%;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总伤亡率为32.17%,死亡率3.41%,其中56.28%的死亡人员系头部受伤致死。
据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统计,2021年,广州发生电动车火灾308起。从起火原因上看,蓄电池故障是造成电动车火灾的主要原因,占电动车火灾总数的47.73%。广州消防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电动车市场准入门槛低,一些电动车整车质量特别是电池的质量不高,消防安全性能差,没有自动保护和断电功能,因此发生火灾阻燃性能差。”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调研后发现,当前,电动自行车在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表现在:一是监管职能分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报废等涉及生产规范、质量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环保回收等职能,分属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执法依据分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存在监管手段不足。比如,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违法主要通过现场查处的方法实现,查处手段单一。
面对当前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东正在采取措施。去年10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去年12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邓正雨在“广东民声热线”中透露,《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完成调查起草、专家论证、公众听证等工作,2022年年中会正式出台。
【走访】
不同区域充电设施配置情况相差太远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部的骏景花园,有近9000户居民,是广州有名的“巨无霸”小区。在这样的大型小区生活,不少居民使用电动车在小区内代步。
记者走访发现,小区内至少有3个集中充电站,分别位于骏景路北段东侧人行道、骏中街西段道路中间和小区南苑儿童美术门口路段,可提供约20个至40个充电位。2日16时许,每个充电站都有不少电动车正在充电,但也都仍有空位。小区物业保安夏师傅告诉记者,到了下班时间,充电位会变得相对紧张,但也基本能够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广州骏景花园小区内的电动车充电站
但在城中村——广州番禺区钟村街,充电设施的配置情况就不怎么令人乐观了。2日下午,记者在村内一个十字路口,见到刚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好的钟大叔。钟大叔是钟村村民,日常出行主要靠电动自行车。“我一般会将电动自行车推回家里充电。虽然我家住在五楼,但是因为我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的是锂电池,比较轻,推回家也不会很重。”钟大叔说,“我在家充电都好多年了,没有任何问题。”
记者还走访了钟村内雅迪、神州行、新日三家电动自行车行,三家车行工作人员均表示村内没有设置电动车充电桩。“如果房东没有提供充电插口,你可以把电动自行车推回家里充电。”一家电动自行车车行工作人员说。
广州番禺钟村居民用电动车代步
【代表建议】
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一体化管理体系
针对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陈海仪今年参加全国两会准备提交《关于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建议》。
陈海仪说,电动自行车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就导致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缺乏指导和支持;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缺乏依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各地标准、政策松紧不一。
陈海仪建议制定专门性规范,弥补执法司法依据缺口。她建议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加入电动自行车专章——
在内容上,鉴于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的实质危险性,她建议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机动车(摩托车)”,在规定中必须明确三点:一是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二是注重保护老幼群体,对准入的驾驶年龄进行限制,并强调安全头盔的使用;三是在保险方面参照机动车设定交强险,同时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及时赔付纳入,且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商业运营的企业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到基金中用于及时救助。
在立法技术上,鉴于各地方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道路建设、管理水平的不同,可给地方性规范的制定留下空间。
此外,她提出,要多部门协同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消防管理、报废回收等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打破部门之间沟通协作的壁垒。
另一方面,陈海仪说,也要明确电动自行车路权。电动自行车的动力性能决定其需要独立的通行空间。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根据道路网络的实际情况,为电动自行车利用者提供独立、清晰、连贯的通行空间和专门的信号灯,尤其对天桥、环岛等复杂路段进行特殊设计,以保证电动自行车在路段和路口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陈海仪还建议增强非现场执法,依托电子警察、监控视频抓拍设备等道路技术监控,结合牌照、注册登记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加大惩处力度。
【答疑】
问:租客将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致火灾,房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官金福:依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租客将电动车电池带回出租房屋进行充电而导致发生火灾的,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问题,应根据火灾发生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来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房东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消防责任由租客承担,房东也尽到了消防安全告知和管理的义务,租客私自将电动车电池带回出租房屋充电导致发生火灾的,该责任应由租客自行承担,房东不承担责任。
如果房东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房东疏于监督和管理,也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则房东对造成火灾损害的结果具有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责任的大小应根据火灾形成的具体原因确定。
如果房东在出租房屋提供充电设备,或同意租客在出租房屋进行充电,或发现租客在出租房屋进行充电而不要求租客整改的,那么火灾的发生是由租客和房东共同原因造成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东和租客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