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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益诊所|学生在校外自杀,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董柳
咨询人:网友L
李某系某中专技校全日制寄宿学生,该校宣传称实行封闭式管理,但该校并非如此,而是管理混乱。李某与张某恋爱,不久分手,李某想不开,走出学校外,自杀身亡。案发时李某15周岁零5个月。请问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解答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委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副主任官金福律师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对于学生离开学校自杀身亡,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结合学生的年龄、学校的管理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李某为未成年人,该中专技校为全日制寄宿学校,并实行军事化封闭式管理,因此,相对一般的学校应具有更严格的管理责任。而该中专技校未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导致李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因感情原因而离校自杀身亡,学校具有相应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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