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苹果”耳机被重罚,广州荔湾公布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来源:金羊网 作者:曾潇 李焕坤 荔宣 发表时间:2022-04-15 21:32
金羊网  作者:曾潇 李焕坤 荔宣  2022-04-15
近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梳理发布了6宗具有一定关注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曾潇 李焕坤 通讯员 荔宣

社会对知识产权给予的期望和关注在不断提高。2021年,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围绕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专业市场、重点商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梳理发布了6宗具有一定关注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商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某店档口在售卖涉嫌标有“商标和外观专利已注册”字样的“海鸥源精密清洁剂”产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和营业执照备查,但未能说明上述产品的外观专利有关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由深圳市海鸥源精细化工贸易行生产的“海鸥源精密清洁剂”产品的外观专利已于2015年11月终止失效,但在现场发现的产品是在2021年9月17日生产的,其产品在瓶身仍标有“商标和外观专利已注册”字样,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中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提供合法进货来源的单据等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情节轻微,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更多专利产品打开市场,许多企业在知识产权运用中不够严谨,对于已终止失效的专利依旧作为产品的一个卖点进行标注宣传。实践中,一些经销商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主观不知情,客观能提供合法来源”“只是销售方,不是制造方” 或者“产品都未售出,并未产生销售事实”等等,就不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明确了销售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即使符合免除赔偿责任条件,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本案的处理对经销商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维护了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

“用于制作礼仪花篮的花盘”(专利号:ZL201720345706.0)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就其“用于制作礼仪花篮的花盘”专利(专利号:ZL201720345706.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自2021年7月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州市荔湾区岭南花卉市场某基地经营场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花盘。专利权人于2018年4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720345706.0,该专利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其专利权利要求为本案保护范围。经审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具有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的侵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某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用于制作礼仪花篮的花盘”(专利号:“ZL 201720345706.0)实用新型专利专用权的花盘,并销毁库存的花盘。

典型意义:

本案是荔湾区首宗专利侵权纠纷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技术比对后作出了行政裁决,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了行政查处,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环境不断改善,也体现行政执法人员在专利执法办案中专业能力和素养的不断强化,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三

某司未经许可擅自标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

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同时标有“环城老陈皮汇”和“新会陈皮”的纸盒、瓶标。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新会陈皮”注册商标的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经查明,“新会陈皮”注册商标(证号:2024528)是江门市新会区农学会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商标,并核定在第29类陈皮等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新会陈皮”属于地理标志,图形加文字组合构成,其中“新会”和“陈皮”分别是商标中的产地和品名,系该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其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取得“新会陈皮”注册商标(证号:2024528)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标有“新会陈皮”的包装销售其自有品牌的陈皮,并将包装物摆放店内进行宣传,该行为构成侵权。

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无违法经营额,违法情节轻微,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与“三农”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其代表的地理信誉具有独特的经济价值。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进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营销宣传等违法行为。不仅警示各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而且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间接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未成功注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宣传销售案

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店铺经营场所摆放有标有“麦盖提灰枣”和“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红枣干果一件(净重10KG)。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或合法进货的票据和供货者信息。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喀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已于2019年6月28日就“麦盖提灰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未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当事人销售外包装出现标有“麦盖提灰枣”和“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红枣干果(每件净重10KG),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麦盖提灰枣”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的规定,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在实际使用中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和社会危害较小,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涉案当事人在未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地理标志,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麦盖提灰枣”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五

某商店再次侵犯商标专用权被依法严惩

2021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某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证号:1214641)专用权的商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对于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商品字体、排序、构图、整体外观上与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证号:1214641)相同。该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证号:1214641)是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 LICENSING LLC)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范围包括“鞋、服装、帽、手套等”,有效期至2038年10月13日。其权利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 LICENSING LLC)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当事人未经授权情况下从事销售该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当事人属于一年内因同意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故即使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只是合共2158元,本局仍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罚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在处罚后仍不吸取教训,重蹈覆辙,销售商标侵权产品,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依法查办,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伪劣及侵权行为,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所在。

案例六

某电子店铺侵犯多个品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线索,广州市荔湾区冼基东路某店铺涉嫌销售标有SΛMSUNG、realme、vivo、小米图形、OPPO、苹果图形标识耳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XX店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SΛMSUNG、realme、vivo、OPPO、小米图形及苹果图形标识的耳机。在被查获的商品上,表面显著地标识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在字体、排序、构图整体外观上均分别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字样或图样,且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当事人的涉案商品使用该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产品质量造成误解;经各其权利人代理公司鉴定该批商品,不属于旗下公司出产的商品,故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处罚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经营者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印有多个品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字样商品,存在主观攀附的故意,造成市场商品的真假混淆,这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行政执法人员面对此侵权行为违法必究,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对于净化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作用。

编辑:吴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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