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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想探望女儿,却被前妻拒绝……法官这样说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董柳
男子思女心切,却想见也见不到自己的女儿……离婚后探望孩子受阻,前妻配合探望的限度在哪里?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关于离婚后探望权使用的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男子想探望女儿,却被前妻拒绝
常先生和李女士本是夫妻,二人于2014年生下女儿月月。2020年3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订立《离婚协议书》,约定月月由李女士抚养,随李女士生活,常先生可定期探望女儿。
2020年9月开始,李女士以女儿入学一年级、学习任务繁重等情况为理由,拒绝配合常先生行使探望权。常先生思女心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女士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
庭审中,李女士提出如下抗辩:
根据《离婚协议书》,常先生探望有三个前提条件:不影响女方正常工作和生活;女儿愿意;与女方日常安排不冲突。2020年9月,女儿入学一年级,学习任务日渐繁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按照常先生的要求安排探望,属情理之中。
而且根据过往经验,常先生不具备照看好女儿的能力。2020年暑假期间,李女士同意常先生带女儿回湖北老家生活,但常先生将女儿带回后,几天便自己返回广州,把女儿丢在湖北交给年迈的父母,造成女儿饮食、作息规律被打乱,学习安排无法落实。
母女二人现在生活得非常好,女儿对父亲根本没有任何感觉,也不想见到父亲,女儿不同意见父亲的话,李女士无法强迫她。
常先生完全不同意李女士的观点,他认为:
自己具备照看好女儿的能力,并且在努力尽到一位父亲的责任。离婚后至2020年9月可以探视女儿的期间,常先生一直按照李女士的要求,悉心辅导女儿的课内外学习。
2020年暑假期间,因单位和岗位需要其立即返回处理紧急情况,常先生迫不得已从湖北返回广州,处理完毕随即又赶回湖北继续陪女儿。
女儿还小,父亲对孩子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常先生虽然不能时刻陪在女儿的身边,但是希望能够参与女儿的成长,希望能早日见到自己的女儿。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小孩探望有关意见的坚持,体现了作为父母对于小孩的关心和爱护,但在《离婚协议书》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对探望条件应当如何理解发生了较大分歧,因此,应当以双方的约定条款为基础,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和规律,平衡双方利益,综合进行认定。
法院最终判决:(1)在不影响小孩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常先生每月可探望女儿或共同生活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天,李女士应当予以协助;(2)元旦、五一、十一小长假期间,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常先生可以带女儿出外旅游或共同生活,但需在假期结束前送还李女士;(3)暑假期间,常先生可以与女儿共同生活不超过假期一半的时间,并需按时将女儿送还给李女士;自寒假开始到农历正月初一,常先生可以将女儿带离李女士住地生活,但需在正月初一当天或之前将女儿送还给李女士。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孩子的健康成长,需父母共同参与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鲁肖表示,孩子的成长,是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的。
1、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权利,亦是小孩健康成长不可或缺之爱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应变相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
2、女儿的意愿应给予尊重,但不是探望的必要前提。
小孩目前仅有七岁,尚未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即使其目前已有好恶判断,也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且该好恶较为感性,易塑易变,亦与其长期以来跟随某一方生活有关,故探望权的履行不应完全以小孩愿意为必要前提。
3、双方应加强沟通,尽量减少探望对孩子日常生活的影响。
离婚后的探望或多或少都会对另一方的工作生活带来影响,因此,不能完全以会有影响为由反推不能进行探望。同时,原告应当多理解和尊重被告为女儿所做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安排,以不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为前提,提前进行沟通,确定时间,将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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