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作伪证妨害执行

来源:金羊网 作者:王楠 董柳 发表时间:2022-06-09 22:25
金羊网  作者:王楠 董柳  2022-06-09
近日,天河法院成功识破了一起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买卖合同的行为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董柳 通讯员徐鸿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胆子能有多大?拖、赖、转、藏、溜……手段可谓层出不穷。近年来,又出现了利用虚假、变造租赁、买卖合同阻却执行的现象,稍有不慎,就会让规避执行得逞造成申请执行人无法兑现权益。

近日,天河法院成功识破了一起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买卖合同的行为,法院对恶意串通作伪证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姚某某和案外人谭某某分别开出2万元和1万元的罚单予以重罚,两当事人已向法院缴纳罚款。

执行半路却跳出个“程咬金”

当事人姚某某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天河法院判决应偿还近100万元的担保债务,但在判决生效后未能主动履行而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姚某某名下位于荔湾区有一套房产。为尽快兑现债权人胜诉权益,法院对该房产启动查封评估拍卖,但案外人谭某某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50%份额的执行,该房产因此中止拍卖。

案外人谭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审查后,李云芳法官凭借多年审查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分析研判证据,谭某某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引起了她的职业警觉,这一份合同的真实性影响着案件最终定性,稍有不慎,就会让规避执行得逞造成申请执行人无法兑现权益。

谭某某称,房屋虽是在其与姚某某婚前购买,但购房款是二人共同支付的,双方均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双方共同与房屋原所有权人尹某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李云芳法官结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时间和登记内容仔细审查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及姚某某、尹某和中介公司的签名、盖章是真实的,但合同上与谭某某有关的内容和笔迹明显不符合常理,显然是变造的。另一方面,通过查询关联案件,2019年8月1日谭某某曾向荔湾法院起诉离婚,在向荔湾法院提交的《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中载明无夫妻共同财产。姚某某与谭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有约定案涉房屋归姚某某所有。既然合同成立在前,婚姻登记时间在后,相隔时长达一年多,且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明确属姚某某所有,已表明谭某某提供的买卖合同存疑,有变造之虞。

李云芳法官在掌握证据调查情况后,立即传唤姚某某、谭某某到庭审查,经询问,姚某某承认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上载明的买方“谭某某”的签名和相关信息是后期篡改添加的,并非签订合同时形成。经执行法官释法说理,阐明伪证妨碍司法的严重性,谭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最终撤回了异议申请。

对恶意串通作伪证提执行异议阻却执行拍卖的行为,应予严惩,执行法官李云芳经请示后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鉴于谭某某已撤回异议申请,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分别对姚某某罚款20000元,对谭某某罚款10000元,以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执行威慑。

法官释法:恶意串通、滥用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等行为必须严惩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李云芳表示,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利的一种制度,但现实中一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阻却财产被拍卖,往往通过恶意串通、隐瞒事实、滥用执行异议阻碍执行,例如捏造债权,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申请参与分配等等,这些行为给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制造人为障碍,法院对上述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天河法院通过建立预防和规制滥用异议机制,在当事人提交异议申请书时由法官提示风险,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破坏正常执行流程的法律后果,若为故意暂缓拍卖程序提起虚假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扰乱正常拍卖秩序,经过审查属实的,依法驳回,并视情节危害程度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司法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以制裁虚假异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吴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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