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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说·遗嘱丨再婚妻子怀疑继子胁迫丈夫改遗嘱,法院调取档案后真相大明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思琦
图/受访者提供
近日,东莞市市民赖明(化名)因父亲过世后遗产继承的问题,被继母陈女士告上法庭,幸亏他的父亲赖伟(化名)生前进行了遗嘱公证,才让这场纷争尽快落下帷幕。
原来,赖伟生前结过两次婚,和第一任配偶离婚后,又和陈女士再婚。结婚头几年,赖伟和陈女士的感情尚可,于是赖伟将唯一一处房产通过立公证遗嘱留给了陈女士。后来赖伟罹患癌症,需要人照顾,而陈女士却渐渐疏远,对赖伟不闻不问,倒是赖伟和前妻所生的儿子赖明忙前忙后,尽心照顾。
面对儿子的付出,赖伟心有亏欠,于是趁身体还能行动的时候,到公证处更改了遗嘱,将房产改由给儿子赖明继承。赖伟去世后,陈女士认为第二份遗嘱是在赖伟生病期间所立,是其儿子赖明胁迫赖伟所致,于是将继子赖明告上了法庭。

为查清遗嘱的效力,法院特意到公证处调取了两份遗嘱档案,两份遗嘱的档案均非常完备,特别是第二份遗嘱录像中,赖伟亲述了本人更改遗嘱的原因,陈女士见到思维清晰、表达清楚的赖伟,不再怀疑第二份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档案保管完善且永久免费保管。公证遗嘱档案在立遗嘱人去世前是保密的,万一发生遗产纠纷,这些最原始、最真实的公证档案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这也是许多市民选择公证遗嘱的原因之一。”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副主任高宇霞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囿于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遗嘱人会发生意思表示的变化,受限于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前往公证机构设立新的公证遗嘱等客观实际,《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按照先后顺序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

记者了解到,东莞市南华公证处2023年第一季度遗嘱公证数量增长148%。既然公证遗嘱没有了优先效力,为何还有那么多市民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呢?高宇霞告诉记者,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等于取消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执行,而其它非公证遗嘱容易受到各种质疑,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遗嘱的形式是否存在瑕疵。此外,《民法典》规定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实中,时有发生见证人不合格、联系不上或不配合作证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因此,执行成本低也是市民选择公证遗嘱的原因之一。

记者从近日发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2022年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获悉,六种遗嘱形式生效要件不同,如果要件欠缺,可能导致遗嘱产生效力争议,例如自书遗嘱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代书遗嘱见证程序有无瑕疵等。除公证遗嘱外,在各类遗嘱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在对遗嘱真实性存疑时会提出签名真实性等笔迹鉴定申请,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遗嘱内容、遗嘱签名进行鉴定,但公证遗嘱获得司法认可比例较高;同时,公证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周期相对较短,涉及司法鉴定少。涉及公证遗嘱的继承纠纷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争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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