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加强监管交通环境噪声污染 部门答复:将交通运输噪声纳入防治对象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空中航线飞机噪音、窗外高架桥机动车噪音、水中航道轮船航行噪音……随着城市化进展,城市内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扰民的投诉呈高发趋势,已成为社会治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志良等14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加强监管全面落实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建议:加强监管交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环境噪音来源、成因、传播方式及途径复杂,某些特定区域甚至存在“海陆空”全方位的多头噪音来源。张志良举了一个极端的案例:在某城市某地,同时存在水运航道轮船航行噪音、空中航线飞机飞行噪音、铁路列车、高架地铁线路列车轮轨振动噪音和高架快速路机动车行驶噪音。然而,在此情况下,该地仍有大量楼盘新建和出售。
在提出建议的代表看来,目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分追求“地铁盘”“高铁盘”概念,导致个别楼盘紧邻高架轨行区,建筑隔声设计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容易引起群体性投诉。
他们认为,交通运输环境噪音存在以下五大难题:污染情况复杂;排放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环境噪声污染存在“达标扰民”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简单,存在责任落实及实施监管问题;防治技术存在有待攻克等难题。
对此,张志良等14位代表建议:修改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先路后房”的建筑物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责任,并明确处罚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全面落实交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确定建筑布局时,根据各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做好建筑物的建筑布局。此外,建议在房屋销售阶段,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商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噪音等不利因素信息,主动告知购房者交通噪声源,保障住户知情权、选择权。
答复:将交通运输噪声新增纳入防治对象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代表的建议在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了明确的体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新增纳入防治对象,并将交通运输噪声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城市市区扩展至全域。
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表示,《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防噪声距离划定的主管部门,并要求在交通运输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中规定噪声限值,加强源头防控。同时,在防噪声距离划定上,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以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还采纳了代表们的建议,明确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违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暂停销售。
对于代表们所提出的“因交通运输噪声的评价标准滞后而引起的噪声达标扰民”难题,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表示,根据即将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答复也明确回应,生态环境部正在系统梳理和评估现有交通运输噪声相关标准,开展标准修订的前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