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建议按法典编纂理念 全面修订刑法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图/受访者提供
“刑法是重要的部门法,在推动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对刑法立法现状及其发展前景进行审视很有必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说,他今年提交了一条议案,建议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
“建议尽快对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典进行调研,观察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密切关注其他部门法立法活跃化的现实,用三至五年的时间稳步推进起草、整合以及刑法典大规模修订的工作,待时机成熟的时候正式颁布精心汇编、纂修的刑法典,大幅度地提升我国刑事领域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周光权说,在全面修订过程中,要增设必要的轻罪,同时理性对待民众的重罚呼吁。
现行刑法有进行全面修订的必要
羊城晚报:为什么要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现行刑法?
周光权:在我国1979年立法过程中,并未有意识地使用法典的概念,但是,1979年刑法的编排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典的体系化特征。经过1997年的全面修订,以及单行刑法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较为完整,内容比较全面、丰富,对于各类主要犯罪都有所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基本能够适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标,具备法典的诸多特征,可以说是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
但是,必须承认,我国现行刑法是在法典化的立法意识相对薄弱的时代制定的,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继续按照传统的立法理念,未必能够使其完全契合法典化的要求。未来刑法的全面修改,必须在法典化立法观念的指导下,遵循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应有逻辑有序开展。
羊城晚报:存在的不足表现在哪里?
周光权:在政治、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的新时代,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观念得到进一步落实,有大量犯罪需要增设,有些犯罪原来很严重,现在犯罪的机会、危害性都降低,是否需要删除个别罪名?刑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结合?都需要统筹加以考虑。这些都不是仅把分散凌乱的规定加以整合就能够解决的。由此必须呼唤刑法改革,来应对不同的犯罪现象。
另外,刑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需要通过全面修订刑法典统筹解决。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有:刑法与其他刑事法的关系;刑法典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刑法与监察法、反恐法、反间谍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协调和衔接;刑法与民法典、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刑法与社区矫正法、政务处分法的协调;如何吸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
还有,刑法体量大,其自身的不协调累积到一定程度时难以再依靠传统修订方式解决。我国现行刑法已具有相当规模,是除民法典之外,条文数量最多的法律。现行刑法体量大的“副产品”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内在矛盾。例如:刑罚结构不合理,如有的罪名的法定刑偏低问题,说明对我国刑法的刑罚结构有进行全面审视的必要;在个别领域,如税收方面,行政犯设置得不合理,罪名叠床架屋;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本身也需要借法典编纂的机会进行深度整合,对个别犯罪所放的位置是否合适也需要统筹考虑。
全面修订刑法过程中要增设必要的轻罪
羊城晚报:全面修订刑法典关键要解决什么问题?
周光权:全面修订刑法典既要保持现行法的稳定性,也要适应新形势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为此需要解决好以下关键问题:
关于刑法立法模式。总体而言,刑法立法模式有两种:多元立法模式(即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类)、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统一的刑法典)。我国宜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第一,从实现妥当处罚的角度看,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表明,分散立法的模式会影响刑法施行的效果。第二,从满足司法实务需要上看,制定统一刑法典,可以使法官处理刑事案件时都从刑法典中寻找裁判依据,也有助于减少不当的形式解释。第三,从刑法与行政违法分立的立法格局看。将行政违法的许多行为作为刑法处罚对象,与我国实行违法和犯罪、行政处罚和刑罚二元分立的法律责任体系不相一致。第四,我国社会治理和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统一刑法典被赋予特殊使命。当然,统一刑法典之外不排斥单行刑法的存在。
全面修订刑法典必须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对立法权、司法权都有所约束。一方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需要减少空白罪状的立法,减少关于定罪的授权性规定,将罪刑关系明确化,以减少刑法立法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的疑问。另一方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需要更加精准把握明确性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设计应当尽可能明确,同时要使新设置罪名真正成为现有体系的有益补充。
羊城晚报:一谈到打击犯罪,不少人希望用重罪重刑。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应否坚持重刑化的理念?
周光权:我认为,全面修订刑法过程中要增设必要的轻罪——应当考虑增设发生率很高、各国普遍处罚的轻罪;增设特定情形下的见危不救罪;对现有部分罪名进行整合、部分罪名进行分解,形成相应的轻罪;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增设相当数量的轻罪。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认为犯罪的一般预防效果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进而轻易提高刑罚,而是要消除对重刑化的误解。立法对刑罚的设置应当尽可能轻缓化,对某些特定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需要专门研究。同时,还需要考虑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以及不同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其他相关处罚制度的建构等问题。
全面修订过程中 要理性对待民众的重罚呼吁
羊城晚报:在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民众往往有重罚的朴素愿望,在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如何对待民众的这一呼声?
周光权:要理性对待民众的重罚呼吁。在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开门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编纂工作的各个环节。当然,强调民主立法并不是对“众声喧哗”不加甄别,一味迁就民众的重罚愿望,这不但不会消除国民的很多疑问,而且会产生加深民众不安的负面效果。
羊城晚报:全面修订过程中,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之间的关系?
周光权:在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不应对刑法典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应对刑法典提出“包罗万象”“一网打尽”的期待,法典不应当一步到位地颁布,编纂法典不应该使法律陷入固化状态。法典由立法者制定,由法学家和司法者所解释。重要的不是苛求立法,而是在适用时敢于解释、准确解释刑法。
我的观点是,在民法典制定出台以后,应当将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典、打造刑法典的“升级版”提上议事日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为全面修订刑法典的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这是未来刑法立法确保成功的根本保障。只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内在结构更为合理、能够管长远的刑法典。